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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葛祥林教授应邀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作学术讲座
发布时间: 2022-12-14 浏览次数: 137

20221213日,应皖西学院法学院邀请,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法学院、中国法与经济研究中心中国法教席终身教授、博士生导师葛祥林教授(Prof.Dr.Georg Gesk)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69期,通过在线视频为皖西学院师生带来了一场精彩的刑法与刑事诉讼法交叉的学术讲座。此次讲座的主题是“行为刑法的诞生及其对诉讼法的影响”,安徽大学法学院博士生导师储陈城作为与谈人参加,法学院师生近300人在线聆听。讲座由法学院院长刘鑫教授主持。

“行为刑法”是刑事古典学派(旧派)构建的以行为人的“单一行为”类型为本位的刑法制度。自19世纪至今,行为刑法在世界上一直占据主导地位。与“行为刑法”相对应的是“行为人刑法”,是刑事近代学派(新派)构建的以行为人人身危险性为本位的刑法制度。从19世纪70年代至20世纪30年代曾经风靡一时,后来由于多种原因,日趋式微。

葛祥林教授是德国奥斯纳布吕克大学中国法教席教授,中国政法大学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员,研究领域包括中国法、刑法、刑事诉讼法、法律理论、法律语言,曾在中国访学多年,对中国法与德国法均有深入的研究。葛祥林教授操着一口流利的中文,他首先以“自证己罪的历史包袱”为话题,展开了对“行为刑法”的诞生的背景阐述,并由此推导出现代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他指出“行为刑法”是欧洲启蒙时期的产物,具有反对意识形态、宗教等成分等特点。“行为刑法”对欧洲封建时期审判巫婆等显示出的程序与实体问题进行了批判。“行为刑法”要求在程序法、证据法上对相应的客观要素给出严格的证明,否则不能定罪,无罪推定原则则是其中的应有之义。葛教授向大家介绍了“行为刑法”的诞生及其与刑事诉讼法上的重要性,他指出客观构成要件的核心概念是行为,查案时要由客观面来侦查,尽可能由物证、人证再到被告人供述。葛教授指出在德国刑事诉讼法中就要求,检察官起诉被告人必须要具有“足够的理由”,要以有利于被告的方式解释证据,应审查有无禁止适用的证据,证据评价与辩护权有无冲突,同时保护被告人的沉默权等等。葛教授接着说明了客观性义务与实质真实以及认罪与法官的证据裁判义务等知识,他介绍了检审分立制度,申请与核准是分开进行的,是公平客观的体现,侦查要以客观为基础,法院要依证据裁判。最后,葛教授以案例解说引出了个人法益的自由处置及其界限,以德国帝国刑事法典对“嘱托杀人罪”的刑罚判定体现了人权保障的一面。

葛教授的讲座结束后,储陈城梳理了刑事古典学派和刑事近代学派的理论之争,帮助大家更好的理解了“行为刑法”的本质。同时还结合我国司法实务中的问题,提出现代刑法应该坚持以“行为主义”为原则进行违法性判断,进而认定犯罪成立与否,尽量摒弃人身危险性甚至道德品质等行为人要素在犯罪成立中的影响。

讲座结束后,葛教授对同学们提出的问题一一进行了解答。刘鑫院长表达了对葛教授、储教授的感谢。葛教授纯正的中文,幽默的语言,独特的视角,渊博的学识,深入浅出的分析让师生受益匪浅,同学们纷纷表示期待葛教授以后能够亲临我院进行讲学。

(文图/刘凡 审核/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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