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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黄新伟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
发布时间: 2019-04-01 浏览次数: 379

近年来,在涉法热点新闻中,正当防卫事件,越来越成为人们关注的热点。多起正当防卫案件引起社会全面讨论,比如山东于欢案、昆山于海明案、福建赵宇案等,舆论曝光后,是故意伤害、防卫过当,还是正当防卫,争论非常激烈。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也分别将相关典型案件作为指导性案例。正当防卫的“度”在实践中如何把握,正当防卫应当如何认定,为让我校学生进一步加深对此问题的理解和认识,2019329日下午,法学院邀请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黄新伟做客皖西学院“政法周末大讲堂”第118期,以“正当防卫的实务认定”为主题作专题报告。法学院师生和辅修法学(双学位)学生近300人到场聆听。法学院院长刘鑫主持报告并总结,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一级合伙人、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所长黄奥、法学院教师刘凡与谈。

报告中,黄新伟从对《刑法》第二十条正当防卫的构成要件的解读和实践案例入手,对正当防卫制度在刑事司法实践中的运用进行了深入的探讨。黄新伟对此前引起舆论关注的“于欢案”、“昆山反转案”进行了分析,结合刑法案例帮助同学们理解了正当防卫的性质和成立条件,引导大家思考为何正当防卫被称之为“僵尸条款”、“法不向不法让步”如何实现等问题。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一般的正当防卫必须是针对正在进行的现实存在的不法侵害,且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因此,一个案件要想被认定为是一般的正当防卫,必须得满足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对象为不法侵害人本人、防卫的意图正当且没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这样几个条件。

防卫起因——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黄新伟认为,理解何为“现实的不法侵害“应当注意下面几个问题。“不法”侵害与违法行为和犯罪行为的关系是什么?对未达到法定年龄、不具有刑事责任能力的人实施的侵害行为能否进行防卫?不损伤肌体的限制自由是否属于“不法侵害”?持续性的侵害能否作为“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存在不法侵害而进行了“防卫”应该如何处理?不作为的犯罪能否进行正当防卫?随后,黄新伟结合刑法理论和司法实践对上述问题进行了深入的剖析,同学们对防卫的起因这一构成要件有了更加清晰和深刻的理解。

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结合“昆山反转案”最高检的检察意见,“判断侵害行为是否已经结束,应看侵害人是否已经实质性脱离现场以及是否还有继续攻击或再次发动攻击的可能。”黄新伟认为,不法侵害必须具有紧迫性,只有不法侵害的现实危险已经迫在眼前,或者已达既遂状态但侵害行为没有实施终了的,才可以认定为正在进行。随后,黄新伟又解释了躲避原则和不躲避原则,让同学们分析在面对完全刑事责任能力人的侵害行为时,受害人是否具有躲避义务的问题。

对防卫对象和防卫意图的理解方面,黄新伟认为,正当防卫的对象必须针对不法侵害人本人,对第三人造成伤亡的情况下要综合考虑,是否构成紧急避险,主观方面是故意还是过失。正当防卫的意图包含防卫认识和防卫意志两个方面,最高人民检察院的指导性案例之陈某正当防卫案对正当防卫的防卫意图的认定方面给出了指导。

防卫限度——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对于防卫的限度问题,是应当一体化认定还是分阶段判断? 黄新伟给同学们详细介绍了这两种认定方式,张明楷教授主张一体化判断,因为对于防卫人而言,判断不法侵害是否已经结束在很多情况下是相当困难的,一体化判断有利于防卫人保护自身权益。分阶段判断观点认为,正当防卫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不受侵害,一体化认定容易导致私人防卫行为的滥用,与制度设计初衷不符。随后,黄新伟让同学们思考,这两种认定方式对案件的认定结果有什么影响。

最后,黄新伟还跟同学们分享了关于特殊防卫的认定、舆论对司法的影响等问题,通过引用数据和最高检副检察长孙谦答记者问,揭示了我国目前正当防卫司法认定的现状、困境及其制度和文化根源,让同学们对正当防卫制度有了更加全面和深入的了解。

黄新伟的报告紧扣社会热点,内容充实,分析透彻,贴近司法实际,在互动环节,学生频频提问,黄律师热心解答,深受学生欢迎。他深入浅出的讲解和生动幽默的语言深深吸引在座学子,现场气氛热烈,掌声不断。

黄新伟,安徽金亚太律师事务所律师,中山大学刑法学硕士,担任安徽省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秘书长、合肥市律协刑事法律专业委员会委员、合肥市律协维护律师权利委员会委员、安徽亚太刑事司法研究所副所长。执业以来专门从事刑事辩护业务,曾办理多起省内外有重大影响的刑事案件。(文/刘凡  图/刘盖  审核/刘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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