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皖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06-06-11 浏览次数: 106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国家助学贷款管理工作,依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教育部等部委《关于进一步完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04]51号)、安徽省教育厅等《关于实施国家助学贷款工作的有关问题的通知》(教贷[2004]4号)及安徽省国家助学贷款业务合作协议条款等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国家助学贷款是由中央和省级政府共同推动的,由商业银行负责发放,无需担保,由政府财政贴息的信用助学贷款,其目的是帮助经济确实困难的学生支付在校期间的学费、住宿费及基本生活费,资助其顺利完成学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三条  学校建立国家助学贷款工作一把手负责制,分管副院长分工负责助学贷款工作。

第四条  学校成立助学中心,配备专职工作人员,隶属学生处,具体负责全校学生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各系成立由分管学生工作的领导任组长、辅导员为成员的助学指导组,并指定专人任副组长具体负责本系学生的国家助学贷款工作。

第五条   助学中心统一管理全校国家助学贷款工作,其职责:

1、按期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报送全校年度贷款申请报告;

2、根据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核准的贷款申请额度,将经审核后的学生贷款申请报送经办银行;

3、会同财务处与经办银行签订国家助学贷款银校合作协议;

4、负责承担国家助学贷款的介绍人职责;

5、负责对申请贷款的学生进行资格审核及贷款合同的转交;

6、协助经办银行组织贷款的发放和回收,协助办理借款学生毕业时的还款确认手续;

7、及时统计并向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经办银行提供学生的变动(包括学生就业、升学、转学、休学、退学等)情况和国家助学贷款的实际发放情况;

8、负责辅导员、借款学生的贷款业务培训,负责全校借款学生档案的管理;

9、根据各系申请贷款合同的有效性、及时性和协助催缴还贷情况等确定下一年度各系贷款的额度;

10、为借款学生提供有关助学贷款的服务;指导系对借款学生开展诚信教育;

11、办理省学生贷款管理中心和学校交办的其他事宜;

第六条  系具体负责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其职责:

1、按有关规定,对申请贷款学生所提供的证明材料进行认真审查,确定学生是否列入国家助学贷款范围,组织符合条件的学生办理相关贷款手续;

2、根据学校下达的贷款额度控制本系的贷款规模,核定每个学生的年度借款金额;

3、对借款学生的在校表现给予书面综合评价,提供借款学生在校学期期间所需费用证明;

4、根据经办银行要求和助学中心安排,组织学生填写贷款合同;

5、负责贷款毕业生的还款确认工作;

6、负责本系贫困生档案和贷款档案的管理;

7、监督学生按贷款合同规定的用途使用贷款,负责对借款学生进行诚信教育;

8、了解借款学生毕业去向,应银行要求准确提供借款学生联系方式并协助催收欠款;

9、办理助学中心交办的其他相关事宜。

 

第三章  贷款对象与条件

第七条  安徽省国家助学贷款的借款学生是指列入安徽省普通高等教育招生计划招收的全日制学生中经济困难的本专科学生(含高职学生)、研究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范围是公办普通高校、民办普通高校、独立学院、驻皖军校和成人高校普通班。

第八条  学生申请国家助学贷款应具备以下条件:

1、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且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居民身份证、学生证或录取通知书;

2、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未成年人申请国家助学贷款须由其法定监护人书面同意);

3、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违纪行为;

4、学习刻苦、品德优良;

5、同班同学或老师共两人对其身份提供证明;

6、因家庭经济困难,在校期间所能获得的收入不足以支付完成学业所需基本费用(包括学费、住宿费、基本生活费);

7、严格遵守国家、经办银行以及国家助学贷款的各项规定,承诺正确使用所贷款项并按规定履行还贷义务;

8、符合经办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四章  贷款申请

第九条  学生在校期间采取一次申请、银行分期发放国家助学贷款的办法。学生须在新学年开学后向所在系提交书面申请,领取《皖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等有关材料,并如实填写,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学校可以分批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申请。

    第十条  借款学生应如实提供如下材料:

1、《皖西学院国家助学贷款申请表》;

2、《安徽省高校国家助学贷款申请审批表》;

3、本人身份证、学生证(或入学通知书)复印件(未成年人须提供其法定监护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同意借款的证明);

4、本人对家庭经济困难情况说明;

5、乡、镇、街道民政部门和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关于其家庭经济困难的证明,家庭详细地址和户口簿复印件;

6、《借款学生品学综合评价表》;

    7、经办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五章贷款审批与发放

第十一条  各系根据学校确定的贷款额度,在101日前将本系符合条件的借款学生名单、有关材料报送助学中心。

第十二条  助学中心在收到借款学生的贷款申请后,按有关规定会同各系对申请表内容及所提供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查,确定计划借款学生名单,并进行为期5天的公示,对有问题的申请进行纠正。

第十三条  在初审工作无误后,助学中心向经办银行提交编制好的《安徽省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

第十四条  经办银行在收到学校提供的《安徽省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信息表》和申请材料后,对学生的贷款申请进行最终审查,审查合格后编制《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合格名册》送交学校。

第十五条  助学中心在收到经办银行的《20XX年度国家助学贷款学生审核合格名册》后,组织学生填写、签署借款合同等有关文件材料。

第十六条  经办银行在借款合同审批后,或新学年开学后的20个工作日内,按学年将学费和住宿费贷款划入学校指定的账户,按学期将生活费贷款划入借款学生的个人账户。

 

第六章  贷款金额、期限、利率、贴息和展期

第十七条  学生贷款金额原则上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6000元,每个学生的具体贷款金额由学校按本校贷款的总额度,根据学费、住宿费和生活费标准以及学生的困难程度确定。

第十八条  国家助学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借款学生毕业后6年,由经办银行根据学生借款时间确定相应的贷款期限。

第十九条  国家助学贷款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贷款利率执行,不上浮。

第二十条  国家助学贷款贴息实行借款学生在校期间100%由学校举办者补贴。借款学生毕业后的贷款利息由其本人全额支付,自付利息的开始时间为其取得毕业证书之日的下月1日(含1日),当借款学生按照学籍管理规定结业、肄业、休学、退学、被取消学籍时,自办理有关手续之日的下月1日起自付利息。

第二十一条  毕业后继续攻读学位的借款学生,要及时向经办银行提供连续攻读学位的书面证明,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展期手续。

 

第七章  贷款变更

第二十二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可根据家庭经济情况,向银行提出书面申请自愿终止贷款发放。

第二十三条  借款学生转学时,必须由原经办银行与待转入学校的相应经办银行办理贷款划转手续后,或者在该生还清贷款本息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转学手续。

第二十四条  借款学生发生休学、退学、出国、被开除学籍等情况时,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经办银行有权按合同约定采取停止发放尚未发放的贷款、提前收回贷款本息等措施。必须在经办银行视情况采取上述措施后,或经办银行与借款学生签订还款协议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相应手续。

第二十五条  借款学生在校期间被批准入伍的,学校应及时通知经办银行为其办理停贷手续,经办银行自借款学生入伍之日起停发贷款。

 

第八章  贷款偿还

第二十六条  借款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组织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制订还款计划,签订还款协议及委托扣款协议书。借款学生与经办银行办理上述手续后,学校方可为其办理毕业手续。

第二十七条  经办银行应允许借款学生根据就业和收入水平,自主选择毕业后的24个月内的任何一个月起开始偿还贷款本金。具体还贷事宜,由借款学生在办理还款手续时向经办银行提出申请,经办银行进行审批。

第二十八条  借款学生毕业或终止学业后1年内,可以向银行提出一次调整还款计划的申请,经办银行应予受理并根据实际情况和有关规定进行合理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经办银行允许有条件的学生提前还款。

第三十条  借款学生在贷款本息还清前,应每年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一次,并提供有效联系方式。若借款学生的贷款账号遗失或更改,应及时与经办银行联系。

 

第九章  贷后管理

第三十一条  学校有义务监督借款学生按合同规定使用贷款。若借款学生违反合同规定使用贷款,经办银行有权提前收回部分或全部贷款。

第三十二条  学校建立借款学生的信息查询管理系统,建立学生信用档案,培养学生的诚信意识,强化对学生的贷后管理,督促借款学生及时归还贷款本息。

第三十三条  借款学生毕业时,学校将其借款情况载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三十四条  学校在借款学生毕业后1年内向经办银行提供借款学生第一次就业的有效联系地址,学生没有就业的,提供其家庭的有效联系地址。

第三十五条  对没有按照协议约定的期限、数额归还贷款的学生,经办银行将对违约贷款金额计收罚息,并将其违约行为载入金融机构征信系统,金融机构不再为其办理新的贷款和其他授信业务。

第三十六条  对连续拖欠还款超过1年且不与经办银行主动联系办理有关手续的借款学生,经办银行会同教育部门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将其有关信息公布于新闻媒体及全国高等学校毕业生学历查询系统网站。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在此之前发生的国家助学贷款仍按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三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生工作处、财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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